肇事逃逸后自首 一死两伤被判刑
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两伤后,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2月21日夜,被告人郑某驾驶某号牌小型普通轿车沿省道33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光山县北向店乡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吴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乘坐该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刘某某、吴某甲(二人为夫妻)、张某某等人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郑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郑某自动到光山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就民事赔偿问题,郑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吴某甲、张某某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外,郑某的亲属赔付刘某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70000元,赔偿张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并取得了吴某甲、张某某等人对郑某的谅解。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社区调查报告,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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