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诉前引导、诉中对接。巡回法庭在接到当事人起诉后,对于符合诉前调解的案件,告知当事人诉前调解的功能及快速、简便等优点,引导当事人自愿到巡回审判站、巡回审判点由调解员(社会法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起诉的,由巡回法庭直接审查立案,进行审理。巡回法庭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或邀请社会法庭、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业务对接指导。在社区公示和向调解员(社会法官)发放印有巡回法庭工作人员姓名、照片和联系方式的联系卡,便于调解员(社会法官)与法官及时联系,交流信息,进行法律咨询及业务指导。特别是在处理重大、疑难纠纷时,调解员(社会法官)能及时与巡回法庭的法官联系,交流调解技巧、纠纷处理方式、调解协议的制作,提高纠纷处理质量。
第三,司法确认。巡回法庭及时对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法庭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合法有效的依法予以确认,树立社会法庭、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威。对经审查确属应予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的调解协议依法不予确认,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社会法庭、人民调解组织反馈,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辛爽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