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高洪驰 通讯员 邹鹏举 娄本升)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张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10月11日1时许,扶沟县居民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比亚迪轿车,沿县城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海路交*口时,与沿金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05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加之其无证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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