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6年11月7日,有群众举报反映:处于袁寨乡鲁店村境内的“余某某西医内科诊所”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B超诊疗活动。接到举报后,河南省正阳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登记的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但是检查发现,该诊所购置有型号为TY6858A-1X的B超诊断仪;推车内放有两个数字化B型超声诊断仪探头;ATM型微波手术治疗机;两瓶已开启的耦合剂和32支元宫型含铜含吲哚美辛宫内节育器。调取该诊所门诊病历时,发现记录有“B超159····2578、刘XX做B超”等字样。该诊所的护士出示有《护士执业证书》,但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02月10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了现场笔录,并拍摄照片进行了取证。
【案件处理】
根据违法事实,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该诊所下列处理:
一、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B超诊疗活动。起初违法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不承认违法行为、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余某某的询问笔录、对鲁店村委会主任的询问笔录、患者刘XX的电话录音、以及门诊记录的复印件等作为书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使当事人无从狡辩,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余某某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使用未按照办理延续执业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违反了《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在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有两个数字化B型超声诊断仪探头、型号为TY6858A-1X的B超诊断仪,加上患者刘XX的电话录音,证实其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依据《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6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2600元的行政处罚。对这一处理决定,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并自觉履行行政处罚。
(河南省正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陈 健 郑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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