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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某小区一居民叫苦 楼上水管频漏水楼下被淹
 更新时间:2012-5-21 6:19:49  点击数: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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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uoyang.house.sina.com.cn  2012年05月17日08:23  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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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市民

  我们是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的三达新村的住户,从2010年到现在,3次在不同时期楼上住户发生了主水管道漏水,而造成楼下我们家若干财产损失。向相关部门多次反映,并要求相关部门的人员到现场去调查、处理。但是截至目前,一直没有一个满意答复。

  要求:

  1.墙内水管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坏由谁负责、维修及赔偿?

  2.现在楼上住户水管质量问题,可能随时再次漏水。我们希望尽快处理此事。

  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回复

  经老城区物业办调查:该漏水是501室上水管道漏水造成201业主家中受损,属邻里纠纷。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由于小区业主用水属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表后管道产权属业主,如损坏由业主自己负责维修,小区物业公司接到业主投诉后,于2010年12月10日将业主家中漏水处修好。老城区物业办曾于2011年5月6日上午就业主的诉求召开过由开发商、物业公司和诉求人参加的协调会。后因诉求人要求赔偿损失,问题未达成一致,为了保留证据,拒绝物业进行墙面修复,因此拒交物业费用长达一年半时间。

  关于诉求人的要求:

  1.老城区物业办由于职责权限只能调解,无认定事故责任、判决和处罚的权力,望诉求人谅解。

  2.在2012年4月27日诉求人水表井的主水管遭到人为地恶意破坏,老城区物业办已责成物业公司积极协助配合110民警调查取证工作。

  3.如果诉求人感觉有人对其自身安全及财产造成侵害和威胁,请拨打报警电话解决处理。

  因楼上501上水管道的产权属业主自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损失应由其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老城区物业办就此问题进行了协调,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建议受损害业主可向楼上业主要求其对损害的财产进行经济赔偿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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