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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行骗 获刑
 更新时间:2012-10-6 6:35:53  点击数: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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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翟玉华 刘昊)   靠劳动致富才能够幸福快乐,骗不义之财必换来牢狱之灾。近日,河南省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以能够将被害人陈XX的女儿高X从永煤集团车集选煤厂调到永煤集团郑州总公司工作为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30000元。后又以永煤水泥厂有上班名额,可以安排在水泥厂工作为由,骗取陈XX现金人民币10000元。案发前退还陈XX35000元。

    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薛某某以能够将被害人张XX的亲戚蒋XX安排到永煤集团工作为由,骗取其现金39000元。

    2011年12月2日,被告人薛某某以能够将被害人门XX的亲友苏X、王X、李X安排到永煤集团三公司、薛湖矿洗煤厂、永煤人力资源部工作为由,骗取门XX及其亲友现金人民币45000元。

    2010年12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以能够将被害人陈X的亲友杨XX安排到恒升水泥厂化验室工作为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30000元,2011年2月退还20000元。2011年3月12日,被告人薛某某以能够将陈X同事的女儿刘XX安排到城郊煤矿洗煤厂化验室工作为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3月19日,被告人薛某某以能够将陈X的女儿陈XX从陈四楼煤矿洗煤厂临时工转正为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5月4日,被告人薛某某又以能够将陈X丈夫的同事时XX从城郊煤矿综采队调到安检科为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以转让中国石化永城分公司在演集311国道和芒山路交*口的加油站为由,骗取被害人韩X人民币100000元。为了不被韩X发现事实真相,骗取韩X信任,被告人薛某某安排韩X的儿子、儿媳妇到加油站实习,并指使被告人韩某某冒充中国石化永城分公司经理曹某某的身份在2011年6月和10月两次与韩X见面商谈。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又以转让中国石化永城分公司西城区工业路加油站为由,企图骗取被害人韩X人民币200000元,因被韩X发现,事情败露而未得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韩X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韩X经济损失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薛某某、韩某某在诈骗被害人韩X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赔偿了被害人韩X经济损失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200000元二被告人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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