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聂国华)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一起手机短信诈骗案件,该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害人陈某误将其老板郭某业的手机号码1871381****存为1381381****,古语道,无巧不成书,这两个电话号码仅一字之差,且机主都姓郭。而这个138开头的电话机主郭某心生邪念利用被害人错将自己当成老板郭某业,并冒充该老板向被害人“借”钱,达到了诈骗财物的目。却也是错把李鬼当成李逵的现实版。
2012年6月2日,被害人陈某向其“老板”郭某发短信倾诉工作上的苦闷。“郭老板”,也就是本案的被告郭某,则索性借机以其老板郭某业的名义向陈某发手机短信,谎称朋友急需用钱而向陈某忠提出借款人民币3万元。碍于朋友的情面,次日上午陈某让其妻将人民币3万元汇至”“郭老板”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郭老板”自然笑纳了这不费吹灰之力的3万元现金。谁知他人心不足,6月4日,“郭老板”又向陈某发手机短信提出向其借人民币2万5千元。后因得知郭某业未向其借钱,此时陈某才如梦初醒,发现被骗而未向“郭老板”汇款,并报案至公安机关。
2012年7月6日,“郭老板”,即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退赔赃款30000元。
该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5千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但其中人民币2万5千元因被告人郭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目的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所骗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该院对其作出如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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