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水讯 2012年8月29日,甘肃籍在洛阳务工人员刘文波下水救人遇难。本报和其它媒体报道了刘文波救人溺亡一事后,引发了一场全国各大媒体对跳水救人算不算见义勇为的大讨论。
但按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规定,由于“下河救人”不在“见义勇为”规定之列,加之被救者获救后漠然离去“人间蒸发”,因此,刘文波“见义勇为行为”在当地难以得到认定。此后,死者家属为给儿子讨一说法,将事发地两单位告上法庭。2013年1月6日,刘文波的姐姐刘文莉拿着民事判决书告诉记者,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死者家属无法当庭提交直接证据来证明两单位对死者溺水身亡负责,故家属提出的民事诉求主张也被驳回。
被救者“蒸发” 见义勇为后果自负
刘文波是天水市麦积区伯阳镇人,出事前刚满24岁。2012年8月29日,在河南洛阳务工的刘文波和4名朋友一起去洛阳凌波沙滩浴场游玩时,出手相救素不相识的落水女孩后不幸溺水身亡,但被救女孩却选择悄然离去。
1月6日,刘文莉告诉记者,事发后,考虑到“洛阳凌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波公司)和“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应该对此事负有责任,2012年9月7日,他们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救治费、丧葬费及其家属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69万元。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从(2012)洛开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庭审中,凌波公司认为,刘文波是成年人,他在洛河自然河道中溺亡,自己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而水投公司则辩称:原告称刘文波系救人不幸遇难,理应由被救者给予补偿;其次,刘文波的营救行为应属自甘风险行为,在未得到被救人员认可时,只能自担不利后果。
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本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理应对刘文波溺亡的地点这一基本事实加以证明,方能确定地点是否被告管理范围,然而原告只在诉状中写了事发地为“洛河远处”,庭审中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确定事发地点,因此,因于原告无法证明事发地点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性,原告诉求理由不足,法庭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家人四处奔走讨说法
刘文波的家人为了给逝者一个安慰,他们四处奔走已经身心疲惫。一想起儿子,至今还没有从丧子阴影里走出的刘文波的妈妈老泪纵横。她说:“儿子为了救人丢了命,这在任何时候说都是值得表扬的事,然而怎么也没有想到,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意见让人寒心,这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啊?”刘文莉说,网上一直在弘扬“正能量”,她相信弟弟的行为就是“正能量”在社会上的表现,因此家属要求对刘文波救人行为的认定主张绝不放弃。年迈的父亲对现在这个结果不甘心,目前他仍在不遗余力地四处奔走,为亡儿讨一个说法。 <!--/enp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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