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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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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万林案4人被起诉 受害人家属提110万民事赔偿
 更新时间:2014-1-12 20:03:58  点击数: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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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万林的弟子在网上发布的胡万林采草的场景(资料图)

  新华网河南频道1月12日讯 大河网报道: 号称“自然之子”、“耕耘大师”的胡万林重出江湖,再涉命案一事(本报去年曾连续报道)目前有了最新进展:洛阳市新安县警方补充侦查终结后,该县检方已起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胡万林等4名被告人被指控罪名仍为“非法行医罪”。

  对此指控罪名,受害人家属昨日向新安县检察院、法院递交了书面异议,要求追究胡万林等人“故意杀人”责任,并提出了11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诉求,同时申请此案转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目前,此案审理机关及开庭时间、是否公开审理等问题均未确定,新安县有关方面表示,这“都有待于省高法裁定”。

  起诉书

  所述案情与本报报道一致

  昨日上午,受害人云旭阳的父母云文超、李小会,向大河报记者告知了此案的最新进展。

  他说,昨日上午,按照新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关负责人的要求,他和代理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张伟一起赶到了新安县人民法院,办理了有关涉案事宜,并拿到了新安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在这份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的起诉书上,检方经依法审查,查明了该案基本案情。

  起诉书说,2012年8月,吕伟在新浪网注册名为“自然之子”的博客,对胡万林进行大肆宣传。2013年8月,吕伟指使唐孟君联络人员进行培训,由胡万林传授健康理论。

  2013年8月30日晚,唐孟君先后联系10余名学员入住洛阳市西工区一家宾馆后,吕伟又提议到新安县的龙潭大峡谷授课,唐孟君指派贺桂芝收取每人200元的食宿费。

  8月31日10时30分,12名学员入住龙潭大峡谷云成宾馆,由胡万林给学员讲授“吐故纳新”疗法:让学员喝咖啡、白糖、盐、生抽(或酱油)、陈醋兑水后调成的“五味汤”,然后再喝自来水,喝到腹胀,接着再把喝到腹内的水吐出来,如此反复做,就能把人体内的病毒排出体外,再补充清水,以达到身体健康的目的。

  按胡万林所授方法做后,学员云旭阳出现了呕吐、抽搐等症状,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对云旭阳采取继续喂水、往身上浇水等行为。其间,宾馆老板向村医及乡镇卫生院求救,医生到达现场后对云旭阳施救。

  云旭阳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学员农鸿源“照同样的方法出现昏迷症状,被送往新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

  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旭阳符合因饮用含芒硝(类)液体后引起恶心、呕吐等,合并肠炎和上呼吸道感染导致机体脱水、水电解质平衡紊乱和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的征象。

  起诉书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被告人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

  按照起诉书内容,4名被告人均是于2013年9月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4名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3年11月30日向新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受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4名被告人在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实施医疗救治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河报记者注意到,检方公开的起诉书指控内容,与本报之前报道一致。

  焦点问题

  非法行医还是故意杀人?

  昨日上午,云文超及代理律师也向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新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异议书,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而非非法行医罪。

  云文超的理由是,胡万林已经多次被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非法行医,而且多年前就因类似的手法治死多人,“胡万林等人,应该对自己所谓疗法的后果,有明确和清晰的认识,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恶意”。“明知能治死人,还故意用这种手法犯案,治死了我儿子,难道不是故意杀人吗?”

  张伟律师说,胡万林等几名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有一定“故意杀人”的因素,“不管法院最终认不认定,我作为代理律师也有责任提出来”。

  不过,新安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昨日下午受访时说,起诉书罪名是他们对此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后作出的,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他们变更起诉的可能性不大。

  此前,该院相关人士曾向大河报记者表示,一般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只会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从量刑上看,对受害人也是有利的”。

  民事赔偿问题如何解决?

  除了对涉案罪名提出异议外,云文超昨日还向新安县检察院、新安县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书,提出了总计110多万元的赔偿数额。

  张伟表示,该数额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差旅费及受害人父母赡养费等相关费用,“可能有些人会感觉有点高,但这也都是有现实依据的,我们希望法院能够支持”。

  云文超说,22岁的云旭阳之死,让他们失去独子,承受了常人难以承受的痛苦和压力。

  昨日下午,在新安县法院,云文超夫妇和张伟还见到了被告人之一贺桂芝的代理律师。对民事赔偿问题,对方表示,贺桂芝此前一直看病,没有积蓄,目前并不具备赔偿能力。

  此前的2013年10月,吕伟的代理律师曾在新安县公安局告诉张伟,吕伟履不履行民事赔偿这个问题,需要自己征求吕伟的意见,此后云文超夫妇、张伟及本报记者均未从该律师处获得任何答复。

  在4名被告人中,吕伟一直被受害人家属认为相对最具有赔付能力,因为“胡万林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后,一度借住在吕伟家里,由吕伟支付相关生活费用”。

  案子会由哪级法院审理?

  对该案的审理机关,受害人家属也存有异议,并于昨日递交申请书,请求转由洛阳市中院审理。

  云文超夫妇的理由是,该案案情复杂、重大,社会影响极坏,胡万林等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对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及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基层法院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目前,新安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但尚未就此向云文超夫妇及代理律师告知结果。

  最新进展

  律师欲为胡万林作无罪辩护,胡一度不请辩护律师

  昨日下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胡万林在被刑拘、逮捕期间,虽然被多次告知权利,但一度不请辩护律师,至去年年底才改变态度,委托了辩护律师。

  “胡万林的律师,目前为他做的是无罪辩护。”上述人士说,其他3名被告人中有人悔罪,但各被告人的言行一度有波动,“他们最终的立场,现在还很难说”。

  因云文超夫妇提出了中院审理的申请,在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发出起诉书后,目前新安县人民法院暂未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新安县政法部门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有关此案该由哪级法院审理、是否公开审理、何时开庭等问题,目前,新安县人民法院已经向上级法院进行了汇报,有待省高院最终裁定。

  此前,新安县公安局曾于去年12月向新安县检察院提交审查起诉,但被新安县检察院退回要求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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