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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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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警察执法 公众应予支持
 更新时间:2015-6-17 21:38:55  点击数: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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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5月2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火车站发生铁路警察开枪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起初,公众对警察开枪的合法性存在质疑:为何警察不打腿,而选择腹部?为什么没有鸣枪示警?开枪可以,能不能别把人打死?

  5月14日,警方公布调查结果和监控视频后,绝大多数民众对此表示了认同,支持警察开枪。5月21日,在调查,核实大量证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认定,在处置此事件中,民警使用枪支是依规合法的。

  大河网讯  近年来,关于警察是否依法使用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争论屡见不鲜。公众为何对警察使用武器心存质疑?警察使用武器究竟有何法律规范?如何进一步强化警方用枪逻辑的民意认同,进而促使警民关系的高度和谐?近日,我市警方、社会学者以及法律界人士等,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从“不敢用枪”到“坚决亮剑”的转变

  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全国已查处袭警、侵警案件年均递增1000起以上。仅在2013年,全国暴力抗法袭警案件就造成23名民警牺牲、44名民警重伤。

  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支队长杨树军介绍,近年来,我市警方也曾遭遇数次暴力抗法袭警行为。

  去年6月26日晚,我市一名交警在路口执勤时,发现两名年轻男子驾驶无牌照改装摩托车,遂示意两人停车接受检查。然而两人拒不配合,反而加足油门将民警撞倒在地,致使民警颅内轻微损伤、其他部位多处受伤。最终,两名男子被抓获,因涉嫌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4月9日凌晨,安乐派出所成功破获系列盗窃案件,民警在对一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时,该犯罪嫌疑人抗拒抓捕,驾车猛然加速撞向民警,将2名民警撞倒在地。民警鸣枪警告后,该犯罪嫌疑人继续驾车疯狂冲撞民警及所驾车辆,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制止。

  “不得不说,公安民警对枪械的使用率还处于较低水平。”市公安局工会主席、分管民警培训工作的李志刚表示,从一系列袭警、侵警案件可以看出,枪支一度成为民警和领导干部眼中的“烫手山芋”,在处理案件中不想用、不敢用、不愿用枪械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这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执法环境,以及我国对警察使用枪械的严格管控是有直接关系的。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警方长期恪守慎用枪械的“原则”。

  去年,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事件发生后,各地公安机关一线警察开始全面配枪上岗,为维护公众安全提供有力支持。2014年4月初,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为3个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外界普遍认为,这是鼓励民警依法用枪的一个重要信号,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拔枪用枪的场合将会更多。

  我市警方在落实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中,针对暴力恐怖犯罪的枪械训练成为主要内容,特别是快速出枪射击、警组协同射击等科目,都在常规训练的基础上有了全新突破,更加贴近实战。参训的公安民警也普遍形成共识,那就是如果不能依法有效使用武器警械,就难以及时制止、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和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枪械的“不想用、不敢用、不愿用”到“必要时刻坚决亮剑”,这是我市警方在对待暴恐等犯罪的一次跨越,这一跨越的最终目的,就是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我市的社会治安持续平稳。

  强化警方用枪逻辑的民意认同尤其重要

  公安民警的“必要时刻坚决亮剑”,无疑会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有效的制止和震慑作用,而在社会学者安锋看来,作为公众来讲,则应对公安民警的用枪行为有理性的认识并给予更多的支持,但就目前来讲,这种理解和支持情况并不乐观。

  我市一位民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警察开枪需要面对和克服多重压力,包括舆论压力、社会压力等,这给民警察开枪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困扰,最终导致警察不愿用枪。他认为,最大的压力,则是民众对警察用枪的误解。

  社会学者安锋认为,民众对警察用枪的误解,反映出他们对开枪常识缺乏了解,这是造成他们对警察用枪心存疑虑的最主要因素。

  目前各国的执法逻辑,都默认如果一个人在持枪警察正式出枪示警后仍不肯投降,那他就有可能做出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警察就有选择开枪的权力。

  庆安火车站铁路警察开枪事件发生后,有人质疑:警察开枪为何不打腿而选择了腹部?这一质疑,也激起了更多的民众对当事警察的执法合法性有了怀疑。

  长期担任我市公安机关射击训练教员的民警吕新功,对此有着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为什么不打腿”的观点,是民众对警察依法开枪的常识还不了解的直接反映。他说,相对于狙击步枪等精度射击武器而言,普通民警所持有的手枪的操控难度是很大的,即便是在平时的射击训练中,也很难要求民警百发百中。而在制伏犯罪嫌疑人的紧急状态下,由于嫌疑人是在不停运动的,警察很难找到精确瞄准的机会。所以,在穷形极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紧急情况下,还要求警察开枪命中一个“移动中的小目标”,是非常有难度的。

  在不少人看来,警察用枪之前必须要进行警告,甚至一定要“鸣枪警告”。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李国涛介绍,这一现象代表了目前社会上对警察用枪规定的理解存在误区。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在特殊、紧急情况下,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目的是为了防止更为严重后果的发生。

  接受采访的社会学者、民警以及市民普遍反映,民众之所以对警察用枪有这样那样的质疑,与民众不熟知警察用枪的法律有着重要关系,也就是说,警方用枪逻辑的民意认同率还应得到进一步强化。我国涉及警察用枪的法律规制、监督机制十分严格,正常情况下民警不会乱开枪,在现阶段的社会治安环境下,社会公众应当支持民警依法用枪,尊重法治精神、尊重程序正义。所以,应该加强民警用枪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民众了解民警用枪的法律规定、支持民警依法用枪。

  面对警察执法,切忌暴力抗法袭警

 

 社会学者安锋认为,对于民众来说,支持民警依法用枪,不仅要了解民警用枪的法律规定,还应该在遇到民警用枪或民警执法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支持,切忌暴力抗法袭警。

  今年4月27日,宜阳县董王庄乡次古洞村王某祥、王某某等人在董王庄乡某酒店内寻衅滋事。5月4日19时,董王庄派出所民警依法对王某祥再次传唤时,其父王某庆等亲属对民警辱骂、撕拽,阻挠执法。王某庆持饭碗将民警翟某面部砸伤,王某会持砖块将民警翟某背部砸伤。期间,民警鸣枪警告。案件发生后,宜阳县公安局主动将有关情况通报检察机关,经调查认定,民警鸣枪警告符合相关规定,王某庆等人涉嫌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侦办。

  今年6月12日,灵宝市豫灵镇发生一起恶性案件。公安民警在制伏犯罪嫌疑人时,因为遭遇暴力抗法而导致四名民警负伤。当晚,民警张栓林、马晓斌、杨建武、潘创争四人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时,王某顺手抓住一把锋利的杀猪刀,疯狂地砍向民警,致张栓林右胸部、右手臂被砍伤,马晓斌左胸部被刺伤,杨建武左手腕被砍伤,潘创争左手虎口部受伤。

  我市警方表示,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便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警察执行公务中的盘问和检查,这时,群众也应主动配合。据介绍,《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警察在对车辆和人员进行依法盘问检查时,如果当事人不配合,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民众,在遇到警察盘问检查时,切忌冲动不配合或冒然冲卡、谩骂、殴打伤害警察,造成事态升级。一旦行为危及他人或者警察的生命安全,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法律界人士认为,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警察要配枪、用枪,也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警察的权力,更是公安机关一份沉甸甸的职责。严格用枪程序,是民警依法规范用枪的必要前提,敢于用枪、用好枪,在法定情形下果断用枪制止暴力犯罪,是依法规范用枪的应有之义。如果民众认为警察的执法不当,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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