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省高院对“洛阳灭门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被告人叶战国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叶战国不服上诉。7月22日,一级高级法官、省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借款纠纷
演变为灭门惨案
叶战国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期间,向被害人马恩甫(殁年49岁)借款20余万元,后无力偿还时,将该承包工程项目委托马恩甫等人全面负责,自己不再参与。
2013年初,马恩甫等人结完工程款后,叶战国对工程款分配处理不满,与马恩甫产生矛盾。2014年8月25日夜晚,叶战国驾车来到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寇店村马恩甫家中,欲索要工程款。
叶战国推开马恩甫家虚掩的大门进入客厅,等候3个多小时后,发现马恩甫一家在西屋瓦房内睡觉,遂从马恩甫家客厅餐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进入卧室内,用水果刀架在熟睡的马恩甫脖子上。
马恩甫惊醒后和叶战国发生打斗,叶战国持刀将马恩甫嘴唇、胸部、上肢等身体多处刺伤,致马恩甫倒地后死亡。
随后,叶战国驾车挟持马恩甫的妻子王某(35岁)、女儿马某(5岁)至一块玉米地中,将两人杀害并掩埋在玉米地中。
2014年8月27日8时许,叶战国在洛宁县一工地上被警方抓获。
2015年3月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战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叶战国不服,提出上诉。
犯罪事实清楚
裁定驳回上诉
7月22日,省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剑非、尚学文,助理审判员宋红霞、闫顺利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两名律师出庭为上诉人叶战国辩护。根据检察员和辩护人的申请,法庭通知了证人马恩团、赵社卷、赵武灿,鉴定人王晓卿,专家证人莫耀南,侦查人员范志超出庭作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等共300余人旁听了庭审。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叶战国与马恩甫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主要是委托书中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非被害人单方责任,且叶战国深夜持刀进入被害人卧室,付诸暴力,不能认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马恩甫口唇、躯干和四肢有多处损伤,说明生前遭受叶战国持刀主动攻击,叶战国所称误伤马恩甫的理由不能成立;马恩甫死亡后,叶战国又挟持王某、马某离开,并将二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叶战国出于报复动机,在杀害马恩甫后,又挟持杀害无辜的王某、马某,造成一家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8月17日,省高院对上诉人叶战国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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