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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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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水库砍树900多棵不赔偿 多名林场职工投诉
 更新时间:2015-9-16 19:38:43  点击数: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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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县水库引水工程是民生工程,我们拥护,可要砍伐我们的树木,也应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事先和我们协商一下,支付相应的补偿费以及未来5年的损失。也不吭一声,不给一分补偿,就把那么多树木都给伐倒了,真是让我们这些林业职工雪上加霜呀!”

  这是国有洛宁县吕村林场张志显、田学武、赵云山、张明方、刘松涛等13名林业职工近日写给本报的来信。在信中,他们诉说了苦心营造的大片林木被砍伐的前后经过。

  “荒地植绿十多年,树木成林却被伐。”

  “2000年1月,吕村林场和赵村乡西方村签订《租地合同》及《补充协议》,且经过洛宁县公证处公证,租用西方村河边荒地200余亩,租期20年。随后,林场将这些荒地分给我们13名林业职工改造种树,地上收益归我们所有,相当于林场对我们进行安置,以此来抵发给我们的工资。”9月10日下午,记者冒雨到洛宁采访,吕村林场65岁的老林业职工张志显,在毁林现场对记者说。

  “10多年来,我们在这片荒地上植树造林,相继种上许多杨树和绿化苗木,苗木有法桐、白蜡、栾树、五角枫等。经过改造,昔日的荒地如今变成一片绿荫。可没有想到的是,今年7月23日下午至24日上午,这里突然来了很多人,手持油锯,在未履行任何手续,未通知我们本人的情况下,强行伐倒大杨树300多棵,绿化苗木600多棵。这些杨树都长十几年了,再有几年就成材了;绿化苗木也长五六年了,很快可以出圃,真是可惜!”

  “公安出警不破案,让先卖树再解决。”

  “7月24日,有人告诉我们大片树木被伐后,我们立即向洛宁县森林公安局报案,森林公安局安排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并且当场制止了毁林行为。可是到了第二天,即7月25日上午,依然有很多人手持油锯,再次来到现场继续对树木进行砍伐,直到将这块林地砍出一个宽四五十米、长四五百米的空地。森林公安未再制止,也不说怎么破案。”吕村林场另一位林业职工情绪激动地说。

  “我们这些林业职工生活都比较困难,为了催促森林公安尽快破案和得到被砍树木损失的赔偿,我们之后多次去找林场领导,林场领导让去找林业局领导,林业局领导又让我们去找林场领导。不得已,我们又多次去找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局说,因为这涉及重点工程项目——故县水库引水工程,县里不让立案。县政府一位领导说,让我们先把被砍倒的树卖了,再给协调解决。随后,无论我们再找哪一个部门,工作人员都这样说。”

  “损失至今无人赔,重点工程也任性?”

  这些林业职工告诉记者,从他们的大片树木被伐到现在,他们分别向林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县政府反映多次,不仅毁林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处理,而且毁林损失至今无人赔付。为此,9月11日上午,记者跟随他们分别到洛宁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吕村林场询问情况。

  林业局领导说,为啥不对毁林犯罪嫌疑人做出处理,因为这(即故县水库饮水工程)是洛阳市的重点工程。“如果换做是一般的毁林案件,森林公安局早就把毁林犯罪嫌疑人给抓了,县政府就故县水库饮水工程专门成立有协调小组,先把树买了,随后赔偿协商解决。”至于这起毁林案件算不算刑事案件,如何定性、定罪,森林公安局领导没有给出回答。最后到吕村林场询问,林场领导也是说先把树买了,随后再协商解决。

  对于有关部门的答复,这些林业职工质疑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就大肆砍伐,应该属于盗伐行为。至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原则上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采访结束时,又一位林业职工气愤地对记者说:“难道重点工程就可以不依法施工、依法建设吗?就可以知法犯法,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吗?重点工程也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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