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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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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友处理交通事故 说和不成伤人获刑
 更新时间:2015-11-5 19:49:35  点击数: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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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洛阳11月6日电 (记者 李贵刚 通讯员 史翠玲) 给朋友帮忙办事,本是好事,但赵某忙没有帮好不说,自己还进了牢房,真是得不偿失。

  10月15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683.41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受徐某某委托,与王某某、汪某某到洛阳市涧西区某交警事故科帮孔某某与被害人常某某协商交通事故一事。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与常某某发生争执,赵某某将常某某打伤,致常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常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投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2242.41元,误工费1811元,营养费63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5683.4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依据其提供的证据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该费用目前未实际发生,本案在此不予审理。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即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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