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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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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女子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
 更新时间:2018-8-16 8:47:05  点击数: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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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中午,洛龙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人在关林路附近某银行存钱时,发现银行少存了几百元。民警到达现场见到报警人吕女士及其妹妹,吕女士称自己带着12000元到银行存钱,存完后发现少了800元,怀疑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所致。

银行工作人员则称,吕女士拿来的是11200元,并未少存。事发后,银行工作人员调取银行监控视频查看,确认存钱环节没问题。同时,银行暂停办理业务,对当日款项进行盘点,未发现多出来800元,认为是吕女士搞错了。

了解完情况后,民警安抚吕女士,让其仔细回忆,如有异议,可向银行上级部门反映。当民警准备离开时,吕女士的妹妹吕某拦住警车,长时间辱骂民警,并咬伤民警胳膊。随后,民警将吕某控制。

经询问,吕某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吕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处置辱警、袭警案件相关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来源:平安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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