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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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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两名男子无证驾驶被拘留
 更新时间:2019-2-13 9:36:08  点击数: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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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

一、2019年1月7日20时29分,杨某科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C0212B号小型轿车,被洛宁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二、2019年1月10日10时许,吉某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大阳牌电动三轮车,被洛宁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杨某科、吉某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决定对其两人做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

无证驾驶如何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无证驾驶肇事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洛阳交警提醒:无证驾驶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无证驾驶人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文明出行。来源:洛阳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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