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严峻形势,城市基础建设进入快速发展关键阶段,在建道路施工项目多,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出行安全,2018年8月,我市城市区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取得较好成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拟在2019年择时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与12月25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群众征询4种限行方案意见建议。结合前期意见征询和目前道路通行情况,进一步优化限行管理举措,缓解城市区拥堵,优化道路交通环境,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公安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拟于近日公布实施。现将通告内容进行公示,并征询各界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9年3月25日至3月27日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面临严峻形势,城市基础建设进入快速发展关键阶段。为缓解城市区拥堵,优化道路交通环境,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采取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措施
(一)限行范围:南环路以北、北环路(原310国道)以南、东环路~中州东路~安居路段以西、西环路以东环线范围内所有道路(不含环线道路)。
(二)限行时间:每天上午7:30至晚上19:30。
(三)限行车辆:所有机动车(含临时号牌)。
(四)限行规定:
1、周一至周五限行办法: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尾号限行。
周一限车牌尾号为1和6的机动车;
周二限车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
周三限车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
周四限车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
周五限车牌尾号为5和0的机动车。
悬挂新能源专用牌照的车辆不受限制。
2、周六、周日限行办法: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周六双号车行驶,限单号车;周日单号车行驶,限双号车。(双号为2、4、6、8、0,单号为1、3、5、7、9)。外地号牌机动车和悬挂新能源专用牌照的车辆不受限制。
3、牡丹文化节期间限行办法:4月5日至5月5日期间,限行对象为悬挂豫C号牌的本市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和悬挂新能源专用牌照的车辆),按周一至周五和周六、周日限行办法执行;外地号牌机动车不受限制。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另行通告。
(五)其他规定:
1、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①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押运、保险勘验、事故快速理赔、道路清障、保洁降尘的公有(公务)专用车辆。
②公共电(汽)车、有统一外观标识的客运出租汽车、网约车、校车(不含租赁车辆)和两轮摩托车及12座(含)以上客车。
③工程救险车、环卫、园林、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以及殡仪馆的殡葬车辆等涉及民生公有(公务)专用车辆。
2、货运车辆按照2018年8月《洛阳市公安局关于城市区货车禁(限)行和机动车禁鸣的通告》规定执行,同时遵守本措施(大宗运送鲜活水产、蔬菜等民生车辆除外)。确需在禁行区域或时间内通行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时间、线路行驶。
3、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可在两日前到“市民之家”4楼公安交警窗口进行审核备案(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口西南角,联系电话63917078,报备时间:周一至周六9:00至17:30),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婚丧嫁娶当天按备案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严禁遮挡号牌);乘坐危急病人等不可预见性抢救伤员用车,当天拨打“122”报备说明情况,对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经交警部门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二、禁止通行措施
限行范围内所有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国Ⅲ(含)排放标准以下柴油货车驶入;禁止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柴油货车驶入;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不符合规定车辆驶入;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三、车辆绕行措施
所有过境货车和不符合入市条件的车辆一律经连霍高速、二广高速、宁洛高速或新310国道、城市环线道路通行;如环线道路因工程建设封闭断行的,货车应按照指示标志,沿临时保通路线或指定线路行驶。
四、法律责任
违反此通告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处理;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来源:大河报洛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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