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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肖像权被侵 妇科医院道歉赔偿三万元
 更新时间:2012-10-27 11:22:14  点击数: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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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王夕)   演员苗圃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某妇科医院散发的刊物上,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将该妇科医院诉至大兴法院。近日,北京市大兴法院已调解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2年4月,苗圃得知某妇科医院当街散发的宣传内刊的文章配图,擅自使用了自己的照片,而该文章所刊登的内容,通篇介绍了该医院治疗妇科手术的相关情况,并在杂志中明显标注有医院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路线、QQ等联系方式。苗圃遂于2012年5月11日委托律师向该医院致送《律师函》,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此事,医院未给予任何回复。苗圃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该医院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的宣传,涉嫌侵犯肖像权。故要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整;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此案经大兴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妇科医院向原告苗圃书面致歉;二、被告妇科医院赔偿原告苗圃经济损失三万元;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苗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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