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能源1月4日电(杨国华) 有着“史上最严”之称的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就在新环保法实施的“前夜”,由于屡闯红线,河南省环保厅一天内对境内四家企业进行了处罚。
据新华能源了解,2014年12月12日,河南省环保厅对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88号)。《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产30万吨冷轧带钢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
河南省环保厅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试生产,并给予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日受到河南省环保厅处罚的还有“新乡县利源食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87号】显示, 2014年8月19日,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6万头/年屠宰生猪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情况下,2008年建成,2012年6月开始升级改造,2013年11月改建完成后,2014年1月22日开始生产,2014年2月15日停止生产,生产了近1个月,屠宰了700多头生猪。
对此,河南省环保厅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给予罚款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华能源注意到,同样在12月12日,对另外两家企业的处罚颇有意味。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85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86号】 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罚了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以及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85号】显示,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位于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的企业,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于2014年7月30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2号机组未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建设脱硝等减排设施。
上述《处罚决定书》表述称:“1、2号机组2014年7月1日至30日氮氧化物连续超标排放,排放浓度为449-912㎎/m3(排放标准200㎎/m3)。”
河南省环保厅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技术”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河南省环保厅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脱硝设施。 2、给予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86号】下发对象是“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华能源注意到,“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都位于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都是王清凯。
对“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你公司3、4号机组未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建设脱硝等减排设施,3、4号机组2014年7月1日至30日氮氧化物连续超标排放,排放浓度为546.95-1269.2㎎/m3(排放标准200㎎/m3)。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于2014年7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勘察)。 ”
河南省环保厅依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脱硝设施,同时给予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介绍显示,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辖23个分、子公司,“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之一。
“集团介绍”称:“公司总资产229亿元,销售收入235亿元,连续八年上榜“中国企业500强”,是洛阳市唯一入选企业,经济总量位列洛阳市第二位,荣获“河南省突出贡献企业”称号,万基品牌被授予“中国品牌500强”,价值11.65亿元。”
事实上,这个荣获“河南省突出贡献企业”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因为同样的问题,已经多次被河南省环保部门处罚。
根据河南省环保厅官网公布的资料显示,经洛阳市环保局检测发现,2013年1月1日至3月26日,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2台13.5MW机组SO2超标排放345小时,NOX超标排放225小时。
2013年3月15日、26日,洛阳市市环保局先后向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污。3月26日,向新安县环保局下达了环境监察通知,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责成洛经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同意:给予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义安电力主管领导、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工作负责人陈元仲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万基控股集团热煤采购负责人李鸿钧行政记过处分。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2014年10月8日,河南省环保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73号】显示,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显示,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号、4号机组5月10日至5月16日二氧化硫连续超标排放,排放浓度2459 mg/m3-4088 mg/m3,超标5.15-9.22倍(排放标准400 mg/m3)。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给予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早在2014年1月2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4〕2号 )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包括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万基控股集团3号4号机组、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1号2号3号机组、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1号2号3号机组等完成除尘脱硫脱硝任务,确保外排废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要求,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外排大气污染物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一律按要求实施停产整改。
然而就在2014年12月30日,河南省环保厅再次对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91号】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豫环罚〔2014〕93号】。
上述【豫环罚〔2014〕91号】认定万基控股集团3号、4号机组二氧化硫长时间超标排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而【豫环罚〔2014〕93号】同样认为,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二氧化硫连续长时间超标排放,排放浓度为866-2539㎎/m3,超标3.33-11.7倍(排放标准200㎎/m3),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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