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晓波吴俊池 2015年03月12日08:04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讯近日,本报热线(18837996211)接到多名自称是洛阳市文物局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投诉电话,称2011年5月份,单位组织内部员工团购位于洛阳市伊滨区的水天伊色楼盘,多名员工都交了钱,约定在2013年6月份交房,但直到现在仍没有动静。
丽丽(化名)是其中一名投诉人,她是洛阳市文物局的员工家属。据介绍,2011年5月份,单位组织员工团购房子。“考虑到团购有保证,价格相对便宜,就决定购买。”丽丽说,在收到单位团购通知后,按照单位要求,她先后将30多万元的购房款分3次转到单位一会计的个人账户中。
“还有很多员工参与了购房,钱都是打在了个人账户上。”丽丽说,后期由于房屋户型修改,一部分人选择退房,剩余坚持购买的有百余户。虽然交了房款,但他们并未与开发商签过任何的购房合同,一直是由单位出面在谈,原本应在2013年6月份交房,但到现在还没有动静。
同样,李明(化名)是文物局员工,他也参与了单位组织的购房。“因为我们没有和开发商直接发生‘关系’,我们去相关部门投诉,人家说房产交易不成立,管不了。”李明无奈地说,整个过程一直是单位出面与开发商协商,员工只是按单位的通知进行购房程序。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伊滨区的水天伊色楼盘看到,楼盘主体完成,但现场无人施工,一片狼藉,到处能看到裸露的钢筋、土堆等。“过完年楼房都没动工过,我的工资还欠了好几个月呢。”门口一看门的师傅说。
说法
将尽快与开发商联系解决员工可退房也可等待交房
带着疑问,记者电话联系上了负责此事的洛阳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伍科长。他说,2011年,为解决职工住房而组织团购。“由于开发商资金方面出现问题,该楼盘工程暂时处于停滞状态。”伍科长说,开发商已开始筹集款项,他也希望团购房的事情能得到解决。“如果员工仍想要房子,就把剩下的款项、手续补齐,等待交房,如果不想要房子,可以退还已交的房款,并补偿这几年产生的利息。”
记者又联系了该单位的一凌姓局长。“我们曾多次与开发商负责人协商,但对方一直未在洛阳,近期会尽快与其取得联系,商讨解决办法。”该凌姓局长说。
随后,记者来到涉事楼盘的开发商——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一工作人员表示,负责此事的王姓经理外出,其他人不了解此事,也不方便透露电话。
2
开发商违约却不按合同进行赔偿
□记者胡公岗
本报讯“两年前,我在富地蓝泊湾小区买了套房,直到今年1月开发商才向房管局交齐相关材料,房产证至今还没办下来。”3月10日,市民乔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开发商虽支付违约金,但并不是按合同支付的。
3月10日上午,乔女士向记者提供的购房合同显示,开发商应当在交房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办理权属登记,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协助业主取得产权证书,否则开发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支付违约金。此外,补充协议中还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4年2月28日前,将资料报送洛阳市住宅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约定时限内未报送或资料不齐未被相关部门受理的,按日向业主支付总房款的0.01%违约金。
“房产证还在办,今年1月开发商才向房管局交齐材料,按照合同,开发商已经违背了上述两条约定,应当向我们支付两项违约金。”乔女士说,在今年1月中下旬,开发商仅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按照开发商现在这赔付方式,每户所获违约金也就1000块左右;而按照补充协议支付违约金的话,每户应获违约金1万多元。”另一位李姓业主告诉记者。
说法
开发商应向业主支付双重违约金
当日下午,记者随同小区业主李女士来到洛阳弘业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财务部一位王姓主管告诉记者,他们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向业主退违约金。“大部分业主已领取了违约金”。
谈及违约金的算法,王姓主管表示,他们取得小区房权证的时间是2015年2月13日,报送登记材料的时间为今年1月31日,因此计算违约金的截止时间是2015年1月31日,随后按照业主总房款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对于业主的违约金诉求,他会尽快向公司领导汇报。
对此,河南致义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松奎说,合同正文和合同补充协议的两条约定并不冲突。根据业主及王姓主管的说法,开发商均已违背了上述两条约定,应当向业主支付双重违约金。
3
酒店换老板,充值卡余额“打水漂”
□记者刘淑柯
本报讯昨日,洛阳市涧西区的朱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称,他在单位附近的罗马假日酒店办了张充值卡,可是去年4月份去酒店消费时却被告知老板换了,消费卡不能用。“卡里还有1000多块钱,现在新的店主不退钱,原来的店主不理睬。”
据朱先生介绍,2013年4月份,酒店停业装修。“当时酒店老板刘经理说,店面要装修,大概得停业一年多。”朱先生告诉记者,卡里还有钱没用完,但相信了刘经理的话,当时并没有提出退钱。
去年4月份,店面重新开业后,朱先生便和朋友前来就餐。
“结账的时候服务员跟我说店里的老板换了,原来的卡不能用。”朱先生说,用现金结账后,他便给原来的刘经理打电话,当时刘经理也承诺给其退钱,但后来却一直与其联系不上,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发短信也没有回应。
说法
可继续使用或要求新店主退还金额
昨日,记者联系了原店主刘经理,对方表示:“我跟现任老板签订了转让合同,债务由新的店主承担。”随后,记者与现任店主杨经理取得联系,杨经理称,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但合同里明确了他不承担转让前公司法人经营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因此他没有责任给朱先生退钱。
对此,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张永奇认为,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相关规定,“无论原经营者和现经营者之间如何约定,只要店面继续经营,即使换了经营者,那么现任的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继续提供服务。”张永奇说,朱先生可继续使用消费卡或者要求现任经营者为其退还余额,对于消费卡相关的债务问题,现任经营者可与之前的经营者进行协商。
策划记者王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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