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洛阳市纪委获悉,洛阳市《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负面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正式印发,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工作进行制度规范。据了解,本批“负面清单”包括惩治腐败、权力制约等六个方面的18条细则,明确规定了作为监督主体的各级纪委(纪检组)所“不可为”的高压线。
今年2月份,由洛阳市纪委制定的《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负面清单(第一批)》正式印发,该负面清单是河南省首份关于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负面清单。为了更全面履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在首批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制定第二批负面清单。
第二批“负面清单”包括落实“两个责任”、坚决惩治腐败、权力制约监督、开展廉政教育、强化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共6个方面。第二批“负面清单”还规定,在惩治腐败方面,本地本单位的举报反映未按要求集中管理、未建立实施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等行为都不被允许。
此外,纪委(纪检组)对发生的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查办;对下级纪委(纪检组)督促不力,下级纪委(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严重过失等行为均属于负面清单。洛阳市纪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对履行监督职责不力、出现负面清单问题的,按规定追究相关纪委(纪检组)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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