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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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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畜牧局长向企业“借车” 受党内警告处分
 更新时间:2016-3-10 19:03:26  点击数: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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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章杰 通讯员 陈聚涛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洛阳市纪委获悉,洛阳市畜牧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梁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洛阳市畜牧局4年向3家企业借3辆车,梁某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洛阳市纪委给予梁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由于洛阳市畜牧局长期面临着“任务重,车辆少”的问题,2009年初,梁某某打通了某禽业公司法人代表任某的电话,请任某支持一下工

作、给局里买辆车用。考虑到企业属市畜牧局监管,经营、发展都需要畜牧局的支持,任某爽快地答应了。

随后,一辆崭新的现代索纳塔轿车如约开到了市畜牧局。梁某某指示该车归办公室管理使用,从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费用为该车办理车辆入户手续,承担日常加油、维修等费用。

向企业“借车”是否合适,梁某某心里也有“盘算”:“借车”主要是满足工作上的需要,不是什么大问题。若有人问起来,就说是为了公事。

2013年5月,在一次局党组会上,梁某某又一次提出让两个牧业公司分别出资买车,借给畜牧局使用。

之后,两家公司分别购买了一辆现代IX35越野车和大众速腾轿车借给了畜牧局。梁某某同样指示将这两辆车作为工作用车,归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列支办公经费承担相关费用。

梁某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碰了纪律的“红线”。经查实,洛阳市纪委给予梁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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