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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地税局一局长受贿20万受刑11年
 更新时间:2014-11-23 18:04:50  点击数: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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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今报新乡讯 在长垣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发现辖区内一家企业偷税900多万后,该局直属分局局长崔某利用自己的身份,在企业和稽查局之间“积极协调”,在自己受贿的同时还介绍贿赂。昨天,记者从封丘县人民法院获悉,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违法所得赃款24.7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2013年底,长垣县地税局稽查局在稽查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1年、2012年账目时发现该公司偷漏税款900多万元。

  崔某得知此事后,利用担任长垣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局长的身份,且与长垣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常某(另案处理)、稽查人员于某同事关系等便利条件,协调长垣县地税局稽查局对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偷漏税款一事的查处。

  经审理查明,崔某于2013年12月初至2014年1月上旬,分别让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送其共计人民币33.28万元和结算其个人烟酒欠账4.13万元。

  2013年12月初,崔某为常某购买了价值1.6万元的衣服,并先后送了11万元,送给于某人民币1000元。

  在崔某的协调下,2014年春节前,长垣县地税局稽查局将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账目退回,让该公司调整账务后自交税款,没有对该公司偷漏税款进行查处。

  崔某将其余的20.58万元人民币陆续用于家庭、个人支出。案发后,崔某家属向检察机关退赃25万元。

  庭审中,崔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崔某罪名定性不正确,崔某属于介绍贿赂罪,对崔某应依介绍贿赂罪从轻处罚。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利用本人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钱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崔某属多次主动向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钱,数额共37.41万元,其中崔某得24.71万元,其行为由单位行贿到斡旋受贿,应构成受贿罪,其构成介绍贿赂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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