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贩卖毒品等罪而被判入狱的范某、丁某和徐某3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重操旧业。近日,3名被告人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范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丁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3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13年9月初,范某在新蔡县以4500元的价格将约28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丁某,丁某将从被告人范某手中购买以及自己配制的毒品海洛因37克运输至新乡市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徐某通过丁某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10克,用于自己吸食及贩卖。2012年以来,徐某共计贩卖毒品达17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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