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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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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财政所所长挪用公款 检方抗诉3年改判5年
 更新时间:2014-12-1 18:24:36  点击数: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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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新乡市凤泉区检察院两次提出抗诉、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两次抗诉的李某挪用公款案终获改判,历经两次判决均为缓刑的被告人李某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李某原系新乡市某区财政所所长,其于2005年3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挪用公款1000万元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收受好处费现金8000元及价值900元的美容卡一张。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凤泉区检察院研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量刑畸轻,决定提出抗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重审后,凤泉区人民法院再次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凤泉区检察院经再次研究认为,判决仍量刑畸轻,决定再次提出抗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终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

  作为该院办案历史上的“挪用第一大案”,该院领导对于“李某涉嫌挪用公款案”高度重视,指定业务骨干负责审查起诉,认真研判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果断决定两次提出抗诉,最终使被告人李某受到法律的严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是该院2013年以来提出抗诉后第三起法院改判案件,继续保持了该院抗诉工作规范开展的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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