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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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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盗窃 不思悔改入牢监
 更新时间:2015-1-5 18:25:00  点击数: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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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后青年在缓刑期间仍不思悔改,再次盗窃终入监牢。1月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撤销被告人陈某军缓刑,以盗窃罪判处陈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军窜至被害人曹某刚的汽车修理店的卧室内,将其衣柜中的一个木盒偷走,木盒里面装有两张欠条、两块银元和一张100元的港币。同年8月27日,陈某军窜至罗山县城关镇一网吧内,将被害人李某新放在网吧内的一部直板白色苹果手机偷走。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退还给李某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11元。到案后,陈某军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军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17日被罗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间为2012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军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陈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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