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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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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商家行贿残联采购员获刑 每辆给回扣400元
 更新时间:2015-1-8 17:30:52  点击数: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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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政府采购残疾人电动车大单,为揽生意,车行老板蔡某串通残联工作人员虚构交易价格,暗中给残联人员1辆车400元的回扣,做成了366辆车的生意。2014年12月25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销售电动三轮车的老板蔡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4月,新乡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需购置一批电动三轮车用于下发给残疾人进行置换。市残联工作人员范明、郑爽(另案处理)来到新乡市红旗区西大街蔡某的车行,与蔡某商定以每辆3650元的价格签订合同,但实际以每辆车3250元成交,然后,蔡某以每辆车400元给范明、郑爽二人回扣。2012年间,市残联共向蔡某采购了366辆电动三轮车,共支付合同总价款1335900元。蔡某按照约定,前后分两次将80000元回扣送给范明、郑爽二人。后范明又到蔡某处取走11000元予以私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作为个体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负责考察、采购和议价职责的市残联工作人员郑爽、范明回扣9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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