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男子“好心”帮别人找对象,不料却触犯刑法招来刑罚。3月20日,从南阳市西峡县法院了解到,该院以被告人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3年春,程某眼见同村的周某还未娶亲,遂找到朋友沙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找个合适对象。此后不久,李某与曾某(女,镇平县人)偶然在路上撞见迷路的弱智妇女曹某,便心生发财之意,联系沙某协商将曹某卖给周某。
2013年5月17日早上,在曹某亲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程某、曾某、李某、沙某等人在镇平县汽车站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将曹某卖予周某为妻。当场交易后,程某、曾某、李某以及沙某四人现场分赃。之后,程某又收取了周某200元的酬谢。
去年10月29日,曹某发病,周某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请求民警寻找“妻子”曹某的娘家,让其家人将她接走,随后派出所查找到曹某住址并通知了其家人。至此,程某等人拐卖妇女一事案发。被告人曾某、李某向曹某家支付了经济补偿1万元,得到曹某家属的谅解。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曹某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曾某、李某拐卖发育迟滞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