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两次盗窃他人钱包,夫妻二人最终同进牢房。2015年4月9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孙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程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3月19日13时许,孙坚和程欣夫妻俩在27路公交车上实施行窃。孙坚用刀片割破受害人王平裤子右后口袋,将一黑色钱包盗走递给坐在其后排座位的程欣,继而又将王平裤子右侧口袋割破,盗走现金80元,两人下车后,发现钱包没钱,就将钱包扔掉并将现金平分,赃款已挥霍。
2013年4月18日13时许,孙坚和程欣再次乘坐27路公交车。在车上,孙坚用刀片将被害人李建设裤子右侧后口袋割破,盗窃一钱包,因被李建设发现而将钱包扔到其座位底下。李建设和孙坚发生争吵,程欣多次帮孙坚解围,并要求司机开门,遭司机拒绝。当车停至焦作市公安局门口时,孙坚、程欣先后跳车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坚、程欣在公交车上扒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欣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二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以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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