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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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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需谨慎,担保有风险
 更新时间:2015-4-16 19:16:07  点击数: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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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多个朋友多条路,但交友也应慎重,倘若交友不慎,到最后被人告上法庭,朋友做不得,还要承担经济上的损失,实在得不偿失。

家住新蔡县的男子王某出于仗义为朋友李某向张某借款提供担保,在李某无力偿还到期借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张某将担保人王某和借款人李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李某连带偿还借款。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担保人王某和借款人李某连带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担保人王某与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均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5日,被告李某通过担保人王某与原告认识,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当场出具“今借到张某现金120000元整”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5日,担保人为王某的借条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张某多次找李某和担保人王某要求返还借款,二人均口头答复尽快还款,但一直未还款。原告张某无奈之下起诉要求担保人王某和借款人李某连带偿还借款。

法庭审理中二被告均对李某向张某借款120000元并由王某提供担保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担保人王某认为,王某只是介绍张某与李某认识,作为借款人的李某实际使用了120000元借款,王某与该案无关,王某不应向张某负责偿还借款。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欠原告120000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未就被告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被告王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新蔡县法院   李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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