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改行”盗窃,屡教不改,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公开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0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驾驶汽车从驻马店 到平舆奚仲公园北停车场,用钢筋棍将被害人秦某的现代牌悦动轿车右前门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黄色挎包盗走,包内有多张消费卡。随后王某又伙同李某驾驶车辆到平舆县万好家俱店门口,以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万好家居店门口南北路上的奔驰牌轿车右前门车窗玻璃砸碎,将放在副驾驶座上的一个黑色皮包偷走。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人民币,一部酷派7295型手机,公章两枚,四个银戒指,银行卡等物品。
据悉,年仅26岁王某曾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于2012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再次被抓获,11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10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进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砸车玻璃的方法,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平舆县人民法院 赵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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