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罪的案件,特别的地方是案件被告人魏某放火烧的是自己家的房子。
2014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南向店街道自己家中(前后相邻及西边相连均有多家住户)喝酒时,想起在外务工的不顺及其要求卖房子遭到母亲及哥哥的拒绝,产生了对生活无望和对社会的不满,想要烧掉家中的房子来引起社会的关注。后其将自家院子里的木材抱到堂屋中间,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将家中的两间房子及房内的财物烧毁,并且火势蔓延烧毁邻居家(无人居住,原房顶部分塌陷)部分房顶,大火被人民群众、消防队员、公安民警等及时扑灭,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害。
庭审中考虑到魏某案件的特殊性,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审法官从法律、人情等角度对被告人魏某进行法律教育,面对法官的苦口婆心,魏某也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
最终,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放火罪。考虑到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被告人魏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作者: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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