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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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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结伙“碰刺”滋事 酒醒共同领刑入狱
 更新时间:2015-5-19 19:48:09  点击数: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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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河南网许昌5月19日电   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年轻人酒后故意“碰刺”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几名被告人也为他们的行为分别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25岁)伙同他人在鄢陵县开发区“花都时尚网咖”网吧外无故殴打被害人杨某,由于杨某及时报警,鄢陵县公安局安陵中心所出警后,对此事作了调解处理。2014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邢某(20岁)、马某(17岁)酒后路过鄢陵县“冲浪人”网吧,见被害人杨某在网吧上网,张某、邢某在网吧内又对杨某进行殴打,网吧的工作人员劝阻后,张某、邢某将杨某拉到网吧外,三人将被害人杨某打倒在地后,用脚朝杨某身上乱跺,被围观群众劝阻后,邢某又将杨某拉到东宝购物广场西边的胡同内,张某、邢某再次对杨某进行殴打……。后经司法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分别与被害人杨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三被告人均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邢某、马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邢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马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邢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邢某、马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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