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销售总监,却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回货款放入自己腰包,最终饲料公司“家贼”以职务侵占罪领刑。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郭X到平舆县某饲料有限公司任销售总监。2014年3月14日,郭X以担保人的身份为内乡县一养殖场担保,并给公司书写一份欠款说明,允许养殖场欠公司款20万元。后于2014年3月14日和3月17日,郭X分两次给该养殖场送两车饲料,价值136200元。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5月31日,郭X又以周口销售部的名义从公司拉走五车饲料送到养殖场,价值371450元。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10月21日,养殖场的袁某通过民生银行分四次汇给郭X中国农业银行卡上260000元,郭X只付给公司224220元,下余35780元占为己有。
据悉,被告人郭X于2014年10月份辞去其饲料公司销售总监职务,案发后,郭X家人积极退赔饲料公司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公司的谅解。
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X在担任平舆县某饲料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货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郭X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平舆县人民法院 赵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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