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秉恒报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5月28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图便宜购买赃物,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韩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10月8日10时许,通许县出租车司机韩某在通许县汽车站等着拉人时得知,一位中年男子想租车去开封办事。通过交谈韩某得知位这位男子叫乔任峰(化名)。正在交谈时,乔任峰从手提包内拿出一台笔记本电脑,说自己急需用钱想便宜卖了。韩某听到后,就停下车和乔任峰一起详细查看电脑的性能。韩某心想自己虽然不太懂电脑,但也知道这笔记本电脑价值几千元。韩某迫不及待地让开价,乔任峰说:“1000元。”韩某说,身上只有300元,乔任峰当即就以300元将电脑卖给韩某,并便下了车。300元就买到价值几千元的笔记本电脑,这让韩某觉得捡了大便宜,满心欢喜地提着笔记本电脑回家了。
两个月后,韩某接到城内派出所的传唤得知自己购买的电脑是乔任峰偷来的,是入室盗窃的赃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6000元。
最终,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任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处乔任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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