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9月15日受害人李某因其丈夫赵某涉嫌犯盗窃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便找到被告人郑某帮忙释放赵某,郑某找到杨某,杨某谎称认识名为李某某的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可以办此事。后杨某与郑某于2013年11月18日入住遂平县城电力宾馆,其二人预谋后,由郑某给李某打电话称已经把赵某的事办好,要求李某准备现金30000元,杨某还让郑某在李某到场后介绍其为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当日下午,李某在遂平县电力宾馆413房间见到郑某、杨某,郑某称事情已经办好,并称杨某是李某某的下属,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交给郑某11000元,杨某向其索要12000元,李某让郑某为其代垫1000元。不久,李某得知被骗后报警。被告人郑某于2015年4月2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大小、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娟)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