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打白条拒不给付就餐费的案件,最终判处被告xx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陈某甲支付拖欠的就餐费19135元。
原告陈某甲和赵某乙系夫妻关系,其在遂平县和兴镇张店街共同经营食堂期间,被告xx村民委会人员多次在原告所经营的食堂就餐。2012年3月7日,被告xx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一份,该结算清单载明:“结算单,赵某乙保存,领款用。2012年3月7号xx村委与xx食堂结算,共69次,合款19135元,结算xx村委会,经手人:李某某、高某某,2012.3.7号”。在该结算单上加盖有村民委员的印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基于餐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之债。被告xx村委会人员在原告经营的食堂就餐后没有向原告支付就餐费用,而是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言明拖欠原告的就餐费19135元,原告与被告xx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债务关系明确。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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