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李刚多次带人到余强承包的砂场阻挠生产,并要求余强给予其好处费才肯停止闹事。6月1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9月1日,余强与罗山县青山镇某组村民代表达成承包经营该组砂场协议。2013年9月2日,余强经营该砂场,经营期间各项证照齐全。在砂场经营期间,李刚伙同几位村民多次到砂场阻挠生产,致砂场多次停产。2013年10月4日,李刚等人以罚砂场抽沙抽过界线为由,收取砂场承包人人民币6.6万元,此款被李刚等人用于该组群众上访及付给参与阻挠砂场生产人员工资等。2013年7月12日,李刚以不再带头到砂场闹事为由,向余强索要人民币1万元整。2014年12月19日,李刚之妻将1万元人民币交公安机关,次日公安机关将该款退还给了余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刚亲属代其退还赃款,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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