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遂平法院审结了一起明知办理林业采伐证应采伐杨树的棵树,而超伐190棵。最终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陈某10000元。
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陈某合伙购买了赵某种植在遂平县常庄乡政府东侧200米遂周公路 北侧的370棵杨树。2014年5月20日,李某、陈某明知其办理的林木采伐证,才发强度为48%,应采伐杨树180棵的情况下,而予以全部皆伐,超伐杨树190棵。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为27.0962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林木采伐许林木许可证》的采伐强度,擅自超量采伐林木立木蓄积27.0962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陈某滥伐林木的数量、认罪态度、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七条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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