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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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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农民谎称能帮助办低保 诈骗钱财落法网
 更新时间:2015-7-14 21:02:15  点击数:2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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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低保政策是国家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的一项惠民措施,但却有不法分子瞄上了这样一个发财的捷径,冒充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或受害人儿子的同学,骗取信任,以给办低保为名进行诈骗。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和张某是舞阳县某村的农民,平时好逸恶劳,但又梦想着快速致富,双方预谋以办低保骗钱财。2014年5月18日下午,刘某伙同张某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到舞阳县某村的路上,碰到外出的薛某,刘某谎称其在民政局上班,以办理低保为由,骗取薛某的信任,将侯某的1000元骗走。

  5月21日中午,刘某二人又到某村的路上,碰到朱某与其搭讪,冒充是朱某儿子的同学,以办低保为名,骗取朱某现金2500元。同日下午,刘某二人又到某村的南路段,冒充是王某儿子的同学,以办低保为名,骗取行经此处的王某现金6000元。5月26日中午,刘某二人又去到某村的路上,采取同样的方法,骗取刘某现金600元。事后,这些受害人及时报案,舞阳县公安局将刘某二人抓获,6月27日被刑事拘留。案发后,赃款已退还给相关受害人。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诈骗罪被宝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到2015年7月15日。张某曾因犯诈骗罪被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为他人办理低保的能力,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0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刘某二人已退赔了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和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承办法官提醒:最低生活保障都是由困难家庭向所在街道办(村委会)提出申请,由街道办(村委会)讨论通过后,交相关部门进行复查,情况属实的交民政局,由民政局进行统一发放。办理低保没有任何手续费,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绝对不会单独到社区、村队为个别人办理低保。(田明杰 马肖飞 蔡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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