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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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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红颜争风吃醋 你入监牢我负伤悔不当初
 更新时间:2015-8-2 17:46:35  点击数: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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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0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刘某因向被害人齐某女友发暧昧信息,而与齐某产生矛盾纠纷,最后纠集多人(内含多名高中生)在自家KTV内将齐某打伤。法院认定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且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其他从犯也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刘某系某KTV老板,高中生齐某与魏某系恋爱关系,因刘某向魏某发暧昧短信被齐某发现,二人发生口角。2014年12月23日17时许,刘某找到魏某,让其联系齐某前往KTV道歉,齐某到来后,刘某纠集十余人在包房内对其进行殴打。刘某持啤酒瓶、皮带殴打齐某头部及身上,其他人分别持某啤酒瓶、甘蔗击打齐某,或对其拳打脚踢,致齐某头部、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齐某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多名被告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纠集他人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十一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从犯中几名高中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青少年正处于敏感易冲动的时期,很容易因小事与他人发生冲突,但又欠缺社会经验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因此近年来青少年受侵害事件频繁发生。法官特此提醒:青少年应以学业为重,认真接受学校正规教育,主动远离外来社会因素的不当干扰,避免悲剧再度发生。

 

    确山县法院  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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