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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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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半夜砍死丈夫 法院判决强制医疗
 更新时间:2015-8-5 21:30:17  点击数: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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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河南省罗山县楠杆镇的女子吕丽于凌晨砍死熟睡中的丈夫,经鉴定,吕丽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84,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吕丽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0153172许,在罗山县楠杆镇张洼村被申请人吕丽家中,吕丽用砍刀将熟睡中的其丈夫张刚杀死。同年327日,经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吕丽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查明,吕丽目前在信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尚未痊愈,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吕丽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其丈夫张刚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犯罪区分情况对待:

1.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与常人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仍需负刑事责任,但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3.经法定程序确定精神病人在犯罪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但如果其实施的是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则由法院作出是否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强制医疗,直到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方能解除。

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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