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4岁的被告人张某任舞阳县某金融机构信贷员,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清收。2011年3月15日,张某明知贷款不是舞阳县某镇孟某使用,仍违反规定,由自己代替签名办理各种手续,将该笔贷款用于自己和他人的合伙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