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许昌10月26日电 酒后驾驶,本就是一种违法行为。酒精会使人神经麻痹,变的迟钝,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禹州市方岗乡一男子不但酒后驾驶,还酒后驾驶摩托送朋友回家,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所载朋友死亡。对别人生命和自己的不负责,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2015年4月17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并搭载着也同样喝了酒的朋友吴某,由西向东行驶在回吴某家的路上,在行驶至禹州市方岗乡卫生院门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吴某死亡,刘某自己左臂骨折。经禹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每100ml血含乙醇123.516mg。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吴某近亲属在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经禹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未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李俊杰 通讯员 吕海龙 孙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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