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10月27日下午,内乡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贷款诈骗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庭审现场设在了灌涨镇农村信用社,一百多名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参与旁听。
被告人马某、雷某、樊某同为为灌涨镇农民,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已注册成立家庭农场的马某分别与雷某樊某商量,注册家庭农场可以享受国家相关富农政策,还能够从银行贷款。“可以贷款”这个吸引点使雷樊二人兴奋不已,在马某的帮助下,他们利用伪造的“土地经营流转承包合同书”成立了两个家庭农场。
随后,雷樊二人加入了家庭农场发展促进会,分别缴纳了5万元贷款保证金,取得了银行贷款担保条件。在该促进会的担保下,雷某、樊某使用营业执照、虚假的土地经营流转承包合同书、虚假的购肥合同及虚假的卡交易对账单等资料,采用雷、樊及案外人黄某“三户联保”的方式,于2014年6月13日分别骗取中原银行内乡县支行贷款25万元。
贷款发放后,雷某、樊某却将贷款用于外借他人(马某借雷某15万、借樊某7万)、归还借款及家庭生活开支。今年6月12日贷款到期后,雷樊二人拒不归还各自对银行的欠款,中原银行内乡县支行遂将家庭农场促进会的贷款保证金账户等额划扣,至此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亲属已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人樊某仅偿还了1.7万余元,尚有23万余元本金及利息没有偿还。
此案由内乡县人民法院院长柳殿奎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樊某、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已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
27日当天,合议庭当庭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雷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樊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撤销对其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内乡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江海洋告诉记者,贷款诈骗是金融领域犯罪,此类案件对贯彻国家支农、助农、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选择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在金融机构巡回开庭,目的是通过审理达到震慑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彰显法治精神,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也为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敲响了警钟。(生俊东 王君杰 冯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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