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稀老人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老伴和同村村民去集市,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导致搭载的老伴和村民身亡,被判承担刑事责任。5月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决查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四年。
2015年9月3日早上,被告人查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去集市赶集,在过弯道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致本人受伤,乘坐人陈某(查某妻子)、雷某(同村村民)身亡。经认定,查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雷某近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查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案发后,查某及陈某的四子女对查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查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查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其系过失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查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 俊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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