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郭坤 通讯员 岳晓辰)一男子以购买摩托车为名试车,谁知一走不回。近日,淇滨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将非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据介绍,被告人徐某乘坐三轮出租车从卫辉市到我市淇滨区某摩托车销售处以购买摩托车为名,与销售人员协商价格。在与销售人员谈好价格后进行试车时,徐某将摩托车骑走未归还。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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