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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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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3岁先心病女儿遗弃民政局 受审时坚称养不起
 更新时间:2016-11-30 6:34:13  点击数: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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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有病,我没能力抚养她,就想把她送孤儿院。”30岁男子张强(化名)离异后带着不满3岁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生活。在向民政局咨询是否能将孩子送到孤儿院被拒后,张强将孩子遗弃在民政局。昨天,张强因涉嫌遗弃罪在顺义法院受审。

  ■案情

  父亲将女儿遗弃民政局

  今年3月9日11时左右,顺义仁和派出所接到顺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报警称,在民政局一层走廊发现一名被遗弃的幼童,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案发第二天,男子张强到派出所投案,要求领回自己的女儿。

  据了解,张强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不满3周岁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因生活困难,张强于3月9日上午带着女儿来到顺义区民政局,向工作人员咨询自己无力抚养女儿,是否可以将女儿送至孤儿院。

  工作人员向其回复该情况不符合要求,但他可以申请办理低保从而获得孩子看病的钱。可张强并未申请办理低保,而是趁民政局工作人员不备,将女儿放在民政局一层楼道咨询室门口后离开。事后,工作人员报警。

  民政局工作人员在证言中称,事发当天他在一楼办公室,一名男子带着小女孩进来,说女儿养不起,想送孤儿院,“我让他到二层福利科问问。20分钟后,我发现小女孩在办公室门外的走廊里,因没找到她的爸爸,我就报警了”。

  此前,张强供述,他把孩子扔在民政局,后来在微信的朋友圈里看到民政局捡到一名小女孩的事情传开了,“有朋友认出是我的孩子告诉了我,我当时也想孩子了,就去了派出所领孩子”。

  ■庭审

  男子情绪激动欲打记者

  昨天上午,张强因涉嫌遗弃罪在顺义法院受审。公诉机关认为,张强对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张强之前已经取保候审。昨天早上,他将女儿送到幼儿园后来到法院受审。进入法庭后,张强看到有多家媒体旁听,随后转身走出法庭,表示不愿意再进入法庭。经法官做工作后,张强才走进法庭。

  庭审中,一家媒体摄影记者进行拍照。张强情绪激动,从椅子上站起欲拿起话筒砸向该记者,被法官制止。

  称没能力和耐心养孩子

  去年年底,张强与妻子离婚。按照协议,孩子跟张强,孩子母亲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张强和孩子住在两室一厅的回迁房内,其中一间出租,房租加上前妻支付的抚养费,每个月有2000元左右的收入。他说,这些钱根本不够花,“孩子还小不能上幼儿园,我需要整天照顾而不能工作”。

  “除了我妈和我前妻,我没有其他亲人了,所以只有我一个人带孩子。”张强供述称,在他2岁时父亲离世,母亲改嫁,他跟随养父母生活了一段时间,“我跟母亲感情不深,已经断绝关系了,后来我有孩子了找过母亲,母亲也不管孩子”。

  “我没有能力也没有耐心抚养女儿,我想把她送到孤儿院。”张强称,他带着女儿去民政局咨询,想把孩子送到孤儿院抚养,被拒绝后很生气,因此就把女儿扔在了民政局,“我当时很烦,但我认为这并不是遗弃罪”。

  检方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庭审中,当公诉人问他,“作为父亲,抚养孩子是你应尽的义务。你现在对孩子未来的抚养有什么意见?”张强回答,“想把孩子送孤儿院。”对此,张强说道,随着孩子慢慢长大,他没有能力辅导孩子学习,“幼儿园教的英语单词我都不会,以后也教不了,还有她也不好好吃饭,我真没有养孩子这耐心”。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其遇到的困难是一般家庭都可能遇到的,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客观上没有不能履行义务的事实。虽然被告人构成自首,但其当庭仍坚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在两年至两年半的幅度内量刑。

  庭审最后,张强仍坚称“我没有能力,我不养这个孩子。”此案将择日宣判。

  ■说法

  如父母都不愿抚养法院可指定抚养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本案中,孩子父亲明知自己应履行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无论理由为何均应认定为遗弃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不能放弃。

  韩骁称,本案中,孩子父亲不尽抚养义务,孩子母亲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如果父母双方都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法院可以指定实际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代理诉讼,比如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及其他近亲属,指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其父母主张支付抚养费。(记者郑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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