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省罗山县法院王娟副院长的带领下,执行局一行四人前往湖北大悟县寻找被执行人,经过与当地法院执行局相互协作,该院顺利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3月,被告余某驾驶小型客车在罗山县铁铺乡境内与原告龚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坐在龚某摩托车上的妻子邓某受伤。为此,邓某住院68天,花去医疗费用8万余元,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余某仅垫付了八千余元的医疗费,其他费用拒绝支付。无奈之下,邓某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需赔偿原告邓某的医疗费用、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5.3万余元,除去垫付医疗费八千余元,还需支付4.5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向余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余某收到判决书后一直未履行判决。9月22日,该院分管执行局工作的副院长王娟亲自带领执行局一行四人前往大悟县寻找被执行人,当地法院执行局积极协作,李局长亲自带队,共同寻找被执行人,经过多方打听搜集,最终找到被执行人家里,其妻子程某称丈夫一直不在家,自己的家庭贫困,但执行局干警在查询其财产时发现余某名下有两辆汽车,并不如其妻子所说的家庭贫困,当执行干警表示要将其车辆扣押时,其妻子程某说愿意筹钱替丈夫支付这笔钱,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余某将4万元赔偿款送到申请人邓某手中。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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