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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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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拿法院判决当儿戏 拒不执行被判刑6个月
 更新时间:2017-10-8 15:27:22  点击数: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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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生效后,多次对被告人做工作,但被告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明,2012年9月至12月份期间,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赵某(另案处理)分三次向遂平县居民秦某借款400000元人民币,并约定相应利息。后因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赵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秦某起诉至遂平县法院,要求偿还其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生效后,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赵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秦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逃避法院执行,被告人李某根据赵某的安排,以其个人名义在工商银行开设账户,用于接收从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账户中转移出的钱款。2016年1月2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遂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2月6日,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赵某、李某支付给秦某借款利息80000元,并与秦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秦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且在判决宣告前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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