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19时33分,河南省淮滨县驾驶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67XX5”自卸低速货车,在其行驶至淮滨县马赵公路郭集路口北200米处时,被淮滨县交警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值测试其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属饮酒驾驶。
后淮滨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宣传股 (供稿)